第一條 按照《團章》規(guī)定,對于模范履行團員義務,各方面表現(xiàn)突出,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團員應予以獎勵。團小組要找團員本人和群眾了解情況,整理先進事跡,提出獎勵意見,交團支部討論,并征求黨組織和行政領導意見。團員獎勵可分為:通報表揚,授予榮譽稱號。
第二條 團支部要做好受獎勵團員事跡的宣傳工作,并向黨組織報告宣傳情況。
(一)表揚獎勵要有利于鼓勵先進,鞭策后進,使團員青年學有榜樣,趕有目標;
(二)獎勵內容要包括團員基本情況、主要事跡、獎勵意見等。
第三條 由團支部確定獎勵等級,報黨組織審核。
(一)事跡材料要求真實可靠;
(二)要全面衡量受獎人員事跡性質;
(三)要結合醫(yī)院獎勵預算,給予適當?shù)奈镔|獎勵;
(四)獎勵情況要報黨組織審批。
第四條 表彰受獎勵團員要下發(fā)正式表彰決定文件,召開表彰大會,授予榮譽證書。
第五條 要充分利用醫(yī)院宣傳欄和醫(yī)院網(wǎng)站等一切陣地,大力宣傳先進事跡。
第六條 凡被通報表揚和被授予榮譽稱號的先進團員,其事跡報告,要報黨組織一份,團組織存檔一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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